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同时收取?官方明确标准答案
工程招投标及施工合同履约中,很多企业长期存在疑问:甲方能否同时收取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(质保金)?两种保证金叠加收取是否合规、是否存在违规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?
结合住建部、财政部官方明文规定,直击核心答案,理清合规边界、实操节点与行业通用做法,规避合同及结算纠纷。
一、核心标准答案(官方明文)
工程项目竣工前,二者不可同时收取/预留。
依据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》(建质〔2017〕138号)第六条明确规定:在工程项目竣工前,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,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。
该条款为行业强制性规范,目的是杜绝重复缴存、双向压占施工企业资金与授信额度,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。
二、关键时间边界:竣工前后规则不同
1. 竣工前|二选一,不可并存
项目施工、履约阶段,乙方已提交履约保证金的,甲方严禁再扣留、收取质量保证金,属于违规重复收费。
2. 竣工后|可正常衔接替换
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,履约保证金担保周期结束,甲方可按合同约定及结算比例,正常预留/收取质量保证金,用于覆盖后续缺陷责任期、工程质量维修保障。
三、两种保证金核心区别(理清不踩坑)
履约保证金:担保施工全过程履约,覆盖工期、进度、合同义务履行,截止节点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。
质量保证金:担保竣工后缺陷修复、质量维保,仅作用于竣工验收后的缺陷责任期。
二者担保周期、担保责任完全独立,仅在竣工重叠期禁止并存收取,错开周期即为合规操作。
四、企业实操合规建议
1. 施工阶段只保留履约保证金,坚决拒绝甲方同步扣取质保金的不合理要求,可直接引用官方条款抗辩。
2. 项目竣工、履约保证金退还/失效后,再按结算合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,贴合行业监管要求。
3. 优先采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,无需大额现金缴存,盘活企业资金与授信,合规性完全等同现金保证金。
结语
简单总结:竣工前不双收,竣工后可替换。掌握这一核心规则,既能配合甲方合规要求,又能避免资金被违规重复占用,保障企业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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